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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审查指南公报(第7号)
(1996612日)

  

一、关于《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第4.1节的修改

  将《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第
4.1节费用暂存的内容作如下修改:

  “由于费用汇单字迹不清或者缺少必要事项造成既不能开出收据又不能退款的,应当将该款项暂存在专利局帐户上。经查询,查清其内容的,应当尽快开出收据,并以出暂存之日为缴费日。
但是,对于自收到专利局关于权利丧失的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向专利局提交了证据,表明是由于银行或者邮局原因导致汇款暂存的,应当以原汇出日为缴费日。暂存满二年仍无法查清其内容的,进行清帐处理。”

  二、关于《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3.7.2.3节的修改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3.7.2.3节(3)的内容作如下修改:

   “……
   (3)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因权利转让或者赠予发生权利移转的,应当提交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双方签名或盖章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或者赠予合同。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是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转让应当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转让,应当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两人以上的,转让或者赠予应当经全体权利人同意。
   ……”

  上述修改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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