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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审查指南公报(第10号)
(1996711

  

关于《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的修改

  一、在《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一章第7节中增加第三个自然段,其内容如下: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2)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的明显文字错误,发现后需要更正的,应当由副主任委员批准,并通知当事人。”

  二、在《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一章中增加第10节,其内容如下:
  10. 期限管理
  凡是由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其期限届满日的计算适用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2.2节的规定。”

  三、删除《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四章第8节的原有内容,改为:
  8. 记录
  在口头审理中,由合议组组长指定合议组成员进行记录。必要时,合议组可以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指派一名书记员进行记录。担任记录的人员应当将重要的审理事项记入“口头审理笔录”(一页填写不下时,可加页)。除笔录外,必要时合议组还可以使用录音设备进行记录。
  在口头审理终结时,合议组应当将笔录交当事人阅读。对笔录的差错,当事人有权请求更正。笔录核实无误后,应当由当事人签字并存入案卷。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合议组组长在“口头审理笔录”中注明。

  上述重要的审理事项包括以下各项:
  (1)当事人声明放弃的权利要求、撤销或者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或证据;
  (2)双方当事人均认定的重要事实;
  (3)其他需要记录的重要事项。

  上述修改自起1996722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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