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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审查指南公报(第13号)
1997年3月13日

  

关于《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的修改

  删除《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4.2 节中第二自然段的原有内容,将其改为:

  “新设计是指该外观设计是一种新的设计方案。明显不是新的设计方案是指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得知在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已经有内容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在先申请在中国专利局提出并在中国专利公报上公布;也指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得知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内容在其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已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得知在其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已有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实物在国内公开使用或销售。”

  本公报自199742日起施行。


〖关于第13号审查指南公报的说明〗

  实施细则第44条第(3)项规定, 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包括审查是否明显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的规定。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 4.4节规定了依照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所进行的初步审查的内容,其中第4.4.2 节的第二自然段规定:“新设计是指外观设计是一种新的设计方案。明显不是新的设计方案是指该申请的内容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已经有相同的在先申请在中国专利局提出并在中国专利公报上公布或将公布;也指该申请的内容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已经有相同的实物公开销售或使用。”

   在进行外观设计初步审查的过程中,通过申请提供的资料或其他途径,审查员有时能够获得公开了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的出版物。在这样的情况下,应当认为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明显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的规定。但是,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包括了在先申请和公知公用行为,却没有包括公开出版物,从而使得审查员在上述情况下无法作出驳回,这显然是不够合理的。

   本公报参照审查指南中有关对实用新型专利的初步审查的相应规定,进一步补充规定所述明显不是新的设计方案包括“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得知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的内容在其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已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从而完善了原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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