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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指南公报(第17号)
(  1999年9月13日)

  

对《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2.1.4节的修改

  将《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2.1.4节最后一个自然段的内容修改为:“专利代理人应当是已在专利局登记的,并在合法的专利代理机构里执行任务。在请求书中,专利代理人应当使用其真实姓名,同时填写《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证书号码。一件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

  上述修改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第17号审查指南公报的说明〗

  1、修改原因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专利代理人是指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持有《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人员。因此, 专利代理人必须持有《专利代理人工作证》方能从事专利代理业务。专利代理人接受委托办理申请时, 应当在专利申请的请求书中填写其《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证书号码。而按照目前《审查指南》的规定,应“填写专利代理人在专利局登记的编码”,此处的编码是指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号码,还是指代理人工作证的号码,不够明确。鉴于此种情况, 将《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2.1.4 节最后一个自然段中的“填写专利代理人在专利局登编码”明确改为“填写《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证书号码”。

   2、编号比较
   《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证书号码为阿拉伯数字8位,如“11007009”, 其中前5位为该代理人所在代理机构的代码,后3位为该代理机构人员流水号。
   《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编号为阿拉伯数字7位,如111260.4其中前6位为《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编号,小数点后1位为考取代理人资格的时间标志。

   3、执行办法
   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现代理人工作证号码填写有误,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指出该问题。如果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作出答复,或者补正后仍没有消除该缺陷,可发出“视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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