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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查 指 南

(2001年版)

第五部分 专利申请及事物处理

第二章 专利费用


1.费用缴纳的期限
细则92 
(1) 申请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起算两个月。需要同时缴纳的费用有优先权要求费(要求优先权的)和申请附加费(视为申请费的一部分)以及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印刷费。
优先权要求费是指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时,需要缴纳的费用,该项费用的数额以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项数计算。
申请附加费是指申请文件的说明书(包括附图)页数超过30页或者权利要求超过10项时需要缴纳的费用,该项费用的数额以页数或者项数计算。
公布印刷费是指发明专利申请十八个月公布需要缴纳的费用。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上述申请费(含申请附加费)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上述优先权要求费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上述公布印刷费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细则93法35.1 
(2) 实质审查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有优先权要求的,自最早的优先权日)起三年内。该项费用仅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
细则97 
延长期限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在原期限届满之日前。该项费用以要求延长的期限长短(以月为单位)计算。
细则93 7.1及.2 
恢复权利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自当事人收到专利局确认权利丧失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当事人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提出请求的),或者自障碍消除之日起两个月,但最迟在相应期限届满日起两年(当事人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提出请求的)。
细则93法41.1 
复审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人收到专利局作出驳回专利
申请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
细则94 
(3) 发明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之前,自第三年度起应当缴纳申请维持费。
细则95 
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除授予专利权的当年之外的各年度的申请维持费(仅限于发明专利申请)以及公告印刷费的缴纳期限是自当事人收到专利局作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
(4) 年费及其滞纳金的缴纳期限参见本部分第九章第2.2节的规定。
细则97 
(5) 著录事项变更费、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费、中止程序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和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自提出相应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

2.费用支付和结算方式
细则91.1 
费用可以直接向专利局(包括各代办处)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或者以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各代办处的收费范围另行规定。
细则91.2 
费用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应当在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缴纳的费用名称;同时还应当写明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通讯地址(包括邮政编码)。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当事人向专利局缴纳费用,应当使用指定的外币,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
细则91.3 
费用通过邮局汇付的,在汇单上写明了申请号或者专利号以及费用名称的,以邮局汇出的邮戳日为缴费日;未写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或者费用名称的,费用退回;被退回的费用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细则91.3 
费用通过银行汇付的,写明了申请号或者专利号以及费用名称的,以银行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未写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或者费用名称的,费用入暂存。被入暂存的费用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费用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自汇单上注明的汇出日到专利局收到日超过十五日的,以专利局收到日为缴费日,但当事人能提供证明的除外。
各种费用的计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按规定应当使用外币支付的费用,按汇出该费用之日国家规定的汇兑率折合成人民币后结算。

3.费用的减缓
费用减缓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另行公布。

4.费用的暂存与退款

4.1 暂存
由于费用汇单字迹不清或者缺少必要事项造成既不能开出收据又不能退款的,应当将该款项暂存在专利局账户上。经查询,查清其内容的,应当尽快开出收据,并以出暂存之日为缴费日。但是,对于自收到专利局关于权利丧失的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专利局提交了证据,表明是由于银行或者邮局原因导致汇款暂存的,应当以原汇出日为缴费日。暂存满三年仍无法查清其内容的,进行清账上缴。

4.2 退款

4.2.1 退款的原则
细则91.4 
多缴、重缴、错缴专利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自缴费日起一年内,提出退款请求,专利局应当予以退款。专利局按规定主动退还在初审阶段被视为撤回后未产生法律效力的审查费,以及在专利权终止公告后缴纳的年费。以错缴费用为理由请求退款的,应当提供错缴的证据。明显因误写费用种类而错缴的费用,专利局可依职权转为应缴的费用。因汇单上的项目不完全或者不清楚,经审核后仍无法开出收据的,也应当予以退款。
以下情况不予退款:
(1) 对多缴、重缴、错缴的费用,当事人在自缴费日起一年后才提出退款请求的;
(2) 当事人不能提供错缴费用证据的;
(3) 减缓请求被批准之前已经按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当事人又请求退款的。

4.2.2 退款的效果
被退的款项视为自始未缴纳。

5.费用的查询
当事人需要查询费用缴纳情况的,应当提供银行汇单复印件或者邮局汇款凭证复印件(未收到专利局收费收据的)或者提供收据复印件(已收到专利局收费收据的)。查询时效为一年,自汇出费用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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