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最高院推翻苹果三星4亿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12月6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上诉法院对三星支付苹果公司4亿美元损害赔偿金额的判决,认定三星侵犯苹果手机外观设计专利的部分仅限于手机部件,而非完整的手机产品。

  在三星电子等诉苹果公司案中(案件号15-777),联邦最高法院以8:0全票否决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该案的判决。此前,基于三星在其手机正面和主页屏幕图标布置等方面对苹果手机的外观设计专利构成侵权的认定,上诉法院判决三星公司应向苹果手机支付该侵权手机的全部利润(约4亿美金)。

  据悉,涉案的专利分别是D618,677号专利——智能手机的圆角矩形正面设计、D593,087号专利——手机底部的边缘设计以及D604,305号专利——屏幕应用图标的网格显示形状。

  Sonia Sotomayor法官在判文中写道,外观设计专利的所有者未必享有获得侵权手机全部销售利润的权利。当该产品包括多个组成部件时,赔偿金额可能仅限于构成侵权的部件(部分)。

  Sonia Sotomayor指出,“制品(article of manufacture)这一词语的定义相当广泛,既包括卖给消费者的产品,也包括该产品的各个部件,无论它是否被单独出售……因此,如果制品仅指销售给买家的终端产品,将会使该词语的定义太过狭隘。”

  该案是联邦最高法院120多年以来首次接触的外观设计专利案件,因此法官们需要重新解读美国1887年制定的《专利法》,其中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的部分指出,应用任何“制品”外观设计专利的人都应该对侵权负法律责任,且“有责任向外观设计专利所有人赔偿相应全部利润”。

  初审法庭认为三星应该向苹果支付侵权手机的全部利润,但三星不服判决,继而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称,该案中“制品”仅指侵犯其专利设计的外观,而损害赔偿金额也应该仅以手机外观为基准。

  三星认为,苹果索赔其侵权手机的全部利润会推升外观设计专利的价值,且“将会对日后实际案例的判决产生灾难性的影响”。

  “如果最微不足道的外观设计专利比最具创新性的发明专利还有价值,且前者比后者高出几倍,这一规则将破坏专利体系并对创新和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今年10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似乎对上述论点表达赞同。

  首席法官John Roberts表示,“在我看来,侵权设计被应用于手机外壳,而不是全部芯片和电线……因此赔偿金额不应根据手机完整价格而决定。”

  苹果并未对赔偿侵权制品这一点提出异议,但该公司指出三星应该证明相关制品的价值低于完整手机产品,但他们并未做到这一点。

  在本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没有对“制品”所指为手机还是手机组件作出定论,他们将该案发回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进行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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